新闻委员会条例
意见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受潘查西拉、1945年宪法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保护的人权。印度尼西亚网络媒体的存在也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一部分。
网络媒体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指导方针才能专业地进行管理,根据 1999 年第 40 号法律和新闻道德规范履行其职能、权利和义务。为此,新闻评议会联合新闻机构、网络媒体管理者和公众制定了《网络媒体报道指南》如下:
一、适用范围
网络媒体是指利用互联网开展新闻活动,并符合新闻理事会规定的《新闻法》和《新闻公司标准》要求的各种形式的媒体。
用户生成内容是网络媒体用户创建和/或发布的所有内容,包括文章、图片、评论、语音、视频和网络媒体附带的各种形式的上传,如博客、论坛、读者评论或观众等。形式。
2. 消息验证与平衡
原则上每个消息都必须经过验证。
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消息需要对同一消息进行验证,以符合准确和平衡的原则。 上述 (a) 点的规定被排除在外,前提是:
- 新闻确实包含了紧迫的公共利益;
- 第一个新闻来源是一个明确的、可信的和有能力的来源;
- 必须确认的新闻主体下落不明和/或无法接受采访;
- 媒体向读者解释称,该消息尚待进一步核实,将尽快尝试。解释包含在同一新闻的末尾,用括号和斜体表示。
- 根据(c)点发布新闻后,媒体必须继续进行核实工作,核实后,将核实结果包含在更新的新闻中,并附上未核实新闻的链接。
用户生成内容
网络媒体必须包含与用户生成内容相关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不与第 1 号法律相冲突。 1999 年第 40 号关于新闻和新闻业道德守则,以清晰明了的方式放置。
网络媒体要求每个用户首先注册成为会员并执行登录过程,以便能够发布所有形式的用户生成内容。有关登录的规定将进一步规范。
在此注册中,网络媒体要求用户书面同意用户生成的内容发布:
- 不含谎言、诽谤、虐待狂和淫秽内容;
- 不包含与种族、宗教、种族和群体间 (SARA) 相关的偏见和仇恨,以及鼓励暴力行为的内容;
- 不包含基于性别和语言差异的歧视内容,不贬低弱者、贫困者、病患、弱智者或肢体障碍者。
网络媒体有绝对权力编辑或删除违反(c)点的用户生成内容。
网络媒体必须为被视为违反(c)点规定的用户生成内容提供投诉机制。该机制应设置在用户易于访问的地方。
网络媒体必须在收到投诉后的 2 x 24 小时内,尽快按比例编辑、删除任何被举报且违反 (c) 点规定的用户生成内容并采取纠正措施。
已遵守(a)、(b)、(c)、(f)点规定的网络媒体,对于因加载违反(c)点规定的内容而引起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如果网络媒体在 (f) 点提到的时限后未采取纠正措施,则对报告的用户生成内容负责。
3. 错误、更正和答辩权
- 更正、更正、答辩权参照《新闻法》、《新闻职业道德守则》和新闻评议会制定的《答辩权指引》。
更正、更正和/或回复权必须链接到已更正、更正或给予回复权的新闻。在每份更正、更正和答辩权报告中,必须包括加载所述更正、更正和/或答辩权的时间。如果某些网络媒体新闻被其他网络媒体传播,则: - 新闻制作网络媒体的责任仅限于在网络媒体或其技术授权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的新闻;
- 网络媒体对新闻进行更正的,其他网络媒体也必须引用被更正网络媒体的新闻进行更正;
- 传播网络媒体新闻的媒体,未按照拥有和/或创造新闻的网络媒体的行为对新闻进行更正的,对未更正新闻的一切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 根据《新闻法》,不提供答辩权的网络媒体可能会受到最高 5 亿印尼盾(五亿卢比)罚款的刑事处罚。
4.新闻撤销
已发布的新闻不得因编辑团队以外的审查原因而被撤销,但与 SARA、体面、儿童的未来、受害者的创伤经历相关的问题或基于新闻委员会确定的其他特殊考虑的问题除外。
其他网络媒体须效仿原媒体已被撤销的新闻摘录。
撤销新闻必须附有撤销理由并向公众公布。
5. 广告
网络媒体必须明确区分新闻产品和广告。
构成广告和/或付费内容的每条新闻/文章/内容都必须包含声明.advertorial.、.advertisement、.ads.、.sponsored. 或其他解释新闻/文章/内容是广告的词语。
6.版权
网络媒体必须尊重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版权。
7. 指南的纳入
网络媒体必须在其媒体中清晰明确地声明网络媒体报道指南。
8.争议
新闻委员会解决了关于实施网络媒体报告指南的争议的最终评估。
雅加达,2012 年 2 月 3 日
(本指南由新闻委员会和新闻界于 2012 年 2 月 3 日在雅加达签署)。